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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十三:职工假期安排
时间:2016/4/7 16:22:19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一、病假

    1、病假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事假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三、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四、产假

  1、普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转病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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