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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十四:薪酬支付
时间:2014/12/20 13:48:1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向劳动者支付薪酬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在北京的劳动仲裁、诉讼实务中,因用人单位支付薪酬不规范引起的劳动争议占有较大比重。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以及员工士气造成较大影响。为规范薪酬支付,特发布本指引。用人单位在支付薪酬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及时”是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例:工资结算支付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30日(或31日),则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次月7日前支付工资,否则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次月12日支付上月工资的,此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2、“足额”是指支付全部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以及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择期发布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月工资不得低于15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1、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1)日常延时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工资条与工资支付记录保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五、工资标准的确定

1、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未约定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报酬依法应当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但鉴于众多用人单位未将其约定于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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