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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十二: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4/12/18 16:48:4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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