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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八:劳务派遣
时间:2014/12/12 17:03:3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双方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

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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