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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诊断证明书引发的败诉案件
时间:2018/1/23 6:28:1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裁判要点:
  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应结合医院就诊记录进行综合判断。仅有诊断证明书,没有其他病休证据佐证,医院计算机系统也查无就诊记录的,诊断证明书不予采信。

  案号:京朝劳仲字[2014]第08336号
  (2015)朝民初字第18782号
  本案例为“北京劳动仲裁圈”(ID:bjzhongcai)律师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
  滕某2010年5月17日入职某管理咨询公司任前台及行政助理,双方劳动合同续签至2015年8月31日。滕某2014年4月21日起病休,并向公司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下文称“总医院”)2014年4月21日、2014年5月5日和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公司认为滕某通过虚假病假单的方法骗取病假,连续旷工22个工作日,依据员工手册,于2014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滕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时,公司提交总医院政治部保卫处盖章的《证明》,以证明三份《诊断证明书》并非医院出具。仲裁委认为:总医院政治部保卫处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医院应出庭接受质询。因其未派员出庭作证,故该《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公司辩解的三张《诊断证明书》系虚假证明不予采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法院依公司申请向总医院核实三张《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总医院出具《证明》,内容为:总医院计算机系统数据库无上述三日滕某的就诊信息记录,该院骨科也没有叫××的医生。法院认为:滕某仅提交了《诊断证明书》,未提交相应的就诊记录,法院对滕某病休事实难以采信,在滕某未举证其符合其他合理休假的情况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公司无需给付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7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北京劳动仲裁圈”(ID:bjzhongcai)点评:
  劳动者因病休产生争议进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屡有发生,病休证据的真实性往往是争议焦点。病休证据一般包括挂号单、病例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等。在劳动者仅提交《诊断证明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能反证其虚假的,劳动者应当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当前,不法中介假冒医院或医生之名出具虚假病例资料的情况一直存在,扰乱了医疗秩序。所以,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交其他病休证据。对劳动者而言,就诊时应走正常手续,先挂号再诊疗,并保存好挂号单、病例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等证据材料,以备核查。不要图省事不挂号直接找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更不应当到医院外面找黑中介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
  为了保证劳动者有效举证,建议将病休证据的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自己保留原件,以备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出具病休材料的医院等级进行限定如不认可社区门诊出具的病假条,或指定某医院出具病休材料,其它医院出具的不认可。截至目前,“北京劳动仲裁圈”(ID:bjzhongcai)未发现北京市仲裁、法院系统发布过有关上述限制的明文规定,可以认为用人单位的上述限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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