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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引第五号: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的规定
时间:2022/10/25 8:18:19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劳动仲裁案件施行如下管辖: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北京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规定若发生变动,将先发表在公众号“北京劳动仲裁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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