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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时间:2016/12/22 8:57:1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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