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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2016年10月11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6/12/5 9:03:0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王×君因与北京渡金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1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仲裁。王×君自称:
  其2016年5月17日入职公司担任助理设计师,职责是辅助设计总监完成成衣设计。7月27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试用期2个月,实行标准工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满工资为6000元。计薪周期为当月11日至下月10日,每月10日支付上一计薪周期的工资。公司上下班不考勤。
  入职后,公司一直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8月31日,公司单方面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8月31日以后不让其继续上班。9月12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将其违法辞退。公司违法辞退后尚有8月10日至9月12日的工资未支付。其最后出勤日为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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