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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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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飞2025年7月31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其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
马×飞自述:马×飞2019年12月16日入职安尼梅森(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施顾问职务,双方最后续签了2022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0元,自然月计薪,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帐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因公司拖欠工资,马×飞于2023年7月10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7月28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公司分九次补发拖欠的工资。第五条约定,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超期1个月以上付的,按照同期利率执行。马×飞最后出勤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
协议签订后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直至马×飞起诉时仍有39207.39元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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