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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十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后续事项
时间:2014/12/22 8:17:2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应当作好如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7、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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