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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办理程序
时间:2019/3/26 21:04:5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经人社医发〔2012〕176号)

提交材料:

1、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

4、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

5、夫妻双方身份证;

6、夫妻双方结婚证;

7、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如果本人居住在外省市,工作注册地在在本辖区要出具工作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参保职工在本市的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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