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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2017年案例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单位可行使解除权
时间:2019/12/9 17:03:2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案例:某汽配公司保洁员范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该公司二楼女厕内,向正在入厕的人事行政部经理的头部及身体上泼洒尿液,并与该经理发生肢体冲突。
某汽配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范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范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范某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侮辱属严重违纪行为。虽然汽配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但范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故裁决驳回了范某的请求。


评析:遵守劳动纪律不以单位是否规定为前提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以规章制度未规定为由规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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