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办案靠谱 二十年经验 律师热线:178 008 22124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右侧公众号
北京市劳动仲裁2017年案例二:符合休假条件 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假
时间:2019/12/4 15:35:11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案例: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
物业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补偿,但只同意支付王某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认为,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其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故在其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的年休假。
仲裁委审理认为,2014年1月至5月,王某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未休年休假。由于王某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其入职物业公司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无需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年休假。故裁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评析:是否休年休假不以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为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无需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有,新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复制连接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