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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补偿之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8/9/20 20:33:56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2、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时,若能提供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则会大大增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3、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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