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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我签订合同 拖欠工资
时间:2019/11/12 17:56:5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在公司工作2个多月,面试时口头通知3个月试用期,并没与我签订任何合同,没给予五险 ,并在我离职之后,以我造成公司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所以想请教您这样的问题我需要怎么解决?

  你好!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你的陈述,用人单位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从入职满三十日的次日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工作年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要求支付半个月的补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你也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按照你的陈述,用人单位在你离职后不结清工资的作法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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