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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补偿之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时间:2014/12/16 11:05:4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及时”是指劳动报酬应当在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内支付,超过七日的,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例1: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为自然月份,如7月份的工资在8月7日仍未支付,则从8月8日起,用人单位构成“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2、“足额”是指劳动报酬应当全额支付,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例2: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支付后,未支付加班费的,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例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八个月,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例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二个月,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例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零二个月,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点五个月的经济补偿(1个月+0.5个月)。

例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二年零七个月,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2个月+1个月)。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7:李某是北京某公司的高管,月工资2万元。其在2014年6月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的基数为17379(5793元/月×3倍,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

5、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8:续例3,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在职八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9:续例6,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第二年第八个月至解约之日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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