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办案靠谱 二十年经验 律师热线:178 008 22124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右侧公众号
带薪年休假
时间:2019/3/22 21:07:4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       

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国家法定休假日(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工资:

    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计算基数: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5、计算方法:

(1)新入职劳动者

劳动者新进入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1:劳动者工龄7年,2013年5月8日入职现单位,入职前在上家用人单位工作8个月,未休过2013年度的年休假,则劳动者计算在现单位2013年度的年休假工资的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238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3.26天,取整数,即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为3天。

(2)离职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2:劳动者工龄12年,2014年7月15日离职,未休2014年度的年休假。则劳动者计算2014年度的年休假工资的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198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0天=5.42天,取整数,即劳动者2014年在现单位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完)

 上篇文章:代签劳动合同     

 下篇文章:户口、档案争议    
 复制连接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