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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
时间:2014/12/16 10:55:1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例1:李某2013年8月1日入职,公司与李某在2013年11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把签订日期补签到2013年8月1。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无权主张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到2013年11月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李某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例2:李某2013年8月1日入职,公司与李某在2014年3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把签订日期补签到2013年12月18。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有权主张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到2013年12月1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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