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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一: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仲裁当事人身份的确定标准
时间:2014/12/13 14:34:1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2、其他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3、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诉至仲裁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作为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动者申请仲裁,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主张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要求损害赔偿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者其出资人是被申请人。

    5、劳动者因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而申请仲裁,要求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均作为被申请人。

    6、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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