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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时间:2014/12/13 14:27:1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不能要求补缴,但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损失。
    1、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例1:计算某农民工2003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465×2+495×6+545×12+580×12+640×12+730×12+800×24+960×6+1160×12+1260×12)×20%=17568元。

2、农民工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损失;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施行,农民工可以依法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例2:农民工2009年7月8日入职,2012年3月19日离职,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农民工离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2009年9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同时可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并要求其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农民工应当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例3:承例2,农民工在2013年12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距离2012年3月19日离职之日超过1年,所以,农民工的该项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不会影响农民工向社保稽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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